《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》(国资委令第40号,以下简称《考核办法》)。
其中,第三十四条、第四十八条明确各国有企业应建立重大项报告制度,在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、网络安全等重大事故时,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,并结合第六章奖惩制度对相应的事故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,各国有企业信息安全部门应积极做好本单位当年的网络安全工作,并根据《网络安全法》及行业要求做好各项合规检查整改工作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;涉嫌犯罪的(如:贩卖个人信息、故意泄露安全漏洞等),依法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。
第三十四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。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、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、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、重大资产损失、重大法律纠纷案件、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,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,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。
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,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;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,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。
(一)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《企业会计准则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,虚报、瞒报财务状况的;
(二)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,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、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、重大质量责任事故、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、境外恶性竞争、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等情形,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。
网络安全工作实施过程中应结合《网络安全法》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21条、22条 相关规定,合理合法开展网络安全工作。
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。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,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,保障网络免受干扰、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,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、篡改:(一)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,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,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;(二)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、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;(三)采取监测、记录网络运行状态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,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;(四)采取数据分类、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;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。网络产品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;发现其网络产品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、漏洞等风险时,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,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。网络产品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;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,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。网络产品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,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;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,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。
各国有企业应积极做好相关网络安全工作:
1、应做好安全网络防御工作,防止外来黑客攻击、新变种病毒勒索等安全事件;
2、应部署相应的安全设备,如防火墙、IPS/IDS、防病毒、数据库审计、日志审计等;
3、相关技术人员做好数据备份、数据加密、加强人员安全管理等,
4、对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做好容灾备份工作:
5、二级信息系统应定期针对主机、服务器、关键网络设备、安全设备等设备进行漏洞扫描工作,可根据客户需求进行渗透测试。
6、三级信息系统应定期针对主机、服务器、网络设备、安全设备等设备进行漏洞扫描,针对应用系统完整性和保密性要求进行协议分析,渗透测试应包括基于一般脆弱性的内部和外部渗透攻击。
7、信息安全部门应做好公司人员信息安全意识培训,根据《网络安全法》及行业要求做好各项合规检查整改工作;
8、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,并定期进行演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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